即使协议离婚有子女存在,即使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安排自认为已经解决好了。
但香港的法庭仍然会对双方子女事项的安排进行审查,
直到法庭感到满意为止,才会将暂准离婚命令转为绝对离婚命令。
简单的说,就是,不是你想怎么样就怎么样的。
要怎么合理分配财产小孩子跟谁的问题,还是得法院说了算。
打个比方,有对想离婚的夫妻的小孩小孩才三岁。
父亲是无职业的赌鬼,母亲是老师,想要出国留学。
两人私底下达成协议。孩子给父亲,母亲每个月支付抚养费多少。
法庭一看,不行,孩子跟着父亲没有前途和安全。
不支持这个私下协商好的离婚协议。
即在法庭宣布信纳有关子女的安排前,暂准判令将不得转为绝对离婚命令。
此举体现了普通法下的法庭对小孩未成年人的强制性保护,
即普通法此时不会随意相信父母达成的离婚协议,
法庭必须强制介入,直到对小孩安排感到满意时,才批准二人离婚。
听到这里,孙少芬才恍然大悟。
当年,她提出离婚,
赵文强就威胁她,离婚可以,女儿虽然是赔钱货,
但是她始终姓赵。必须跟他。
生是赵家人,死是赵家鬼,
她一直害怕离婚后,抢不赢自己女儿的抚养权,
所以才一直拖着不敢去离婚。
原来只要跟法院说,自己丈夫是赌鬼。
法院大概率会将自己女儿判死自己。
“懂法律真的好重要啊。”
孙少芬想到这里,有些悔不当初。
“是啊,所以卓律师才那么值钱嘛……”
赵子彤意有所指。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问题,我再和你们好好解释一下。”
卓振风没理她话中的深意,继续说道。
这个也是她最关心的问题。
遗产她没有,不要继承债务就好了。
香港的法律她真的不懂。
不要搞个什么“父债子还”的无厘头条例出来害人就好了。
听卓振风说完香港的这个财产和债务制度,
简直就是刷新了赵子彤的三观。
首先,香港夫妻共有财产制度和内地婚姻有很大一个分别。
内地婚姻法中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
尤其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观念目前还破有些深入人心。
即是结婚之后,你的钱就是我的钱,我的钱也是你的钱。
在香港的婚姻家事法中并没有我们内地的夫妻共同财产制;
夫妻双方结婚以后,一方的财产并不当然地成为另一方的共同财产;
离婚之时,原则上也是各自财产属于各自所有而被各自带走。
这个意思就是,结婚之后,你的钱还是你的钱,我的钱还是我的钱。
离婚之后,你带走你的钱,我带走我的钱。
所以即是在香港嫁入豪门,也不代表你离婚以后,就理所当然可以分走一半的身家。
当然,在夫妻发生离婚纠纷,香港法院也会全面考虑一些因素,
比如夫妻双方各自的职业与赚钱能力;
各自的年龄和结婚期间的长短;
夫妻各自的操守以及对于家庭的贡献等来合理公平地决定财产的分配。
这里很容易理解啦,就是没有过错的一方能得到适当补偿。
当然,如果你在香港嫁给了一个有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