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李夔这个来自现代社会的穿越者,对于这样的刑讯逼供,心下还是十分不愿接受的。
但在中国古代,刑讯逼供这种残酷黑暗的法律制度,却是历史悠久,贯穿千年。
早在西周时期,那《礼记?月令》就有记载:“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狱讼。”“肆掠”指的就是刑讯,仲春之月要停止“肆掠”,也就是说其它时节是允许刑讯的。而到了秦朝的时候,当时的刑讯制度规定:能根据供词追问,不用拷打而得到案件实情的是上策,而用拷打的方法得到实情的则是下策。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先尽听其言而书之”,让犯人充分陈述,把话说完,再根据疑点发问,经过多次追问而仍然欺诈且拒不服罪的,就要依法“笞掠”。由此可见,秦律虽然提倡不用刑讯逼供的办法审案,但也承认了刑讯的合法性。
到了西汉之时,当时的司法机关在审讯中,也和秦朝一样,把犯人的口供作为判决的重要依据,进一步确立了刑讯制度。按汉律规定:如果判官认为罪证确——而犯人却仍不认罪,就可采用刑讯的方法。这种法律制度,自此成为中国审案制度的主要模式,后世的唐宋等朝—,也大多依照汉朝的规定。
当时,随着时间的推移,审问制度比起早先的时代,还是有些微的进步。
比如,在《唐律疏议》记载:“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查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唐朝由于审判经验的积累,刑讯方法也制度化,如规定拷打犯人不得超过三次。
但是,这样看似带有人情味的法律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却是十分地缺乏约束力。就连唐朝皇帝自己,也承认司法机关“肆行惨虐,曾靡人心”。而在女帝武则天时,为排除异己,巩固自己的统治,她启用了一大批酷吏,刑讯逼供更是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比如著名酷吏来俊臣审问犯人时“不问轻重,多以醋灌鼻,禁地牢中”。在这种威逼下,囚犯“战栗流汗,望风自诬”,许多良善之人被屈打成招,导致了一大批冤假错案的发生。
由此可见,古代刑讯逼供的制度化,不仅是由于封建统治者巩固其统治,还与古代的定案方式本身有密切关系。古时候,犯人的口供历来被认为是判决的主要依据,明朝规定“必据犯人之招革,以定其情”。清朝说得就更明白了:“断罪必取输服供词。”
但是,这样的制度,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到底要怎样才能得到口供呢?犯人如果自愿招认,那自然好;如果不招认,那就必须使用刑讯了。特别是有些特殊案件,上级严限时日催促结案,刑讯逼供就成为必要的手段了。
当然,到了当今社会,刑讯逼供作为是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已从法律条文中加以杜绝。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从这一点来说,应是中国司法制度的重大进步。
在这般痛打之下,玄敬与庆正二人,渐渐地叫喊声越来越小,终于伏趴于地,再无动弹。
见二人再无动静,那不良帅邢行,亦不觉慌了神。
他急急上前,先是仔细地将二人看了一番,便又狠狠地各踢了二人一脚,嘴中大骂道:“你二人休得装死,快快回话!”
饶是他凶狠地连踢带骂,但玄敬与庆正二人,皆是奄奄一息昏死过去,哪里还回得了半句话来。
见这般情状,邢行脸上泛起尴尬之色,向李昌符喃喃道:“禀,禀李节使,看来这二人不经打,倒是这般被昏了过去,也没说出甚鸟话来,真令人气闷得紧哩。”
他这般喃喃禀述,节度使李昌符的面孔顿是愈发绷紧,眉头也愈发紧皱,不过,却是紧抿着嘴,一言不发。
见他这般表情,李夔对其心中所想,却是洞然皆悉。
毕竟,死了一个方丈能慧,对于节度使李昌符来说,也不过是如同死了一只苍蝇差不多,如何去把其母吴老夫人找回来,才是他最为关心的事情。
李夔见他这般模样,便立即上前,对李昌符低声道:“李节度,以某看来,现在某等从这两二人之处,已然无法获得更多的有效信息,想要找到吴老夫人,只怕还得另寻突破口。”
李昌符皱眉道:“那接下来,某等又该如何入手呢?又要去找何人开始查问呢?”
李夔目光灼灼,立即回道:“某等接下来,却有一个人,可以立即再找他来问。”
“哦,是谁?”
李夔凑上前来,对他低语道:“禀李节使,某等接下来,可立即去查那都监庆善?”
李昌符瞪大了双眼:“这庆善,不是这三人同伙中的一名么?你如今要查他,却是何故……”他一语未完,忽有一名不良人,一脸惊惶之色地连声高叫着冲入房中,大声喊道:“不好了!李节度,不好了!”
被打断话语李昌符瞪起双眼:“你这厮慌什么?!什么不好了,你到是快说啊!”
此人一脸惊惶不安,他抹了一把满面的汗水,复颤声喊道:“禀李节度!那,那被关押在看守处的都监庆善,竟与数名僧人一道暴起,打杀了某等数名看守,一路逃出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