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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卞丽萍承认自己干的

李坤兴略有吃惊,但也想到过这点。他说,那你说说怎么回事。

“还能怎么回事,当时心情不好,错乱,不是跟你们说过嘛,3岁儿子没了,家也没了,精神恍惚嘛。婴儿洗澡时把你的腕带与尤家的掉错了。本来洗澡不要取下,那天鬼迷,怎么就拿下了,洗好不知哪个是哪个了。

“为什么不问产妇,她们可能认识自己孩子的?”

“那时产妇生下孩子见一面就集中放观察室的,三天后再回产妇身边。”

“为什么不报告医院,验血什么的,总有办法。”

“我怕处分开除。”

“你上次说同事因为3岁儿子没了,丈夫出走离婚,都是你的事,不是编的?”

“谁愿意编这种事,想都不愿意想。”

“说你什么好呢,你念过书,文化也不低,怎么做这事?还一错再错。就是没有文化,也应该想到这种事犯错太大了,对别人家庭不是一般伤害。是妒忌别人有孩子吗?有点不可思议。”

律师和法官的职业习惯,是不会轻易相信当事人的一面之词,要挖掘事实真相。所以,李坤兴想到了卞丽萍也许是故意的,属于那种因自身落难而无差别报复社会的行为;退一步说,明知有50%的概率错调婴儿了,仍然不采取措施弥补,这是放任灾难性结果的发生,是间接故意。这分明就是犯罪!

李坤兴看着卞丽萍的眼睛问:“真的是无意的?”

“谁会故意做这种事。”

“那你也是放任结果的发生,法律上叫间接故意,涉嫌犯罪的。”

“有那么严重?我又不是故意的。”

李坤兴想,这样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肯定有罪吧?可罪名呢?拐卖儿童不是,拐骗也不像。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可这不犯罪吗?也说不过去呀。

而且还有追诉时效的问题,34年了。国家的规定是,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当然,如果她后来有任何性质的犯罪,时效中断重新计算。

李坤兴就问:“你还做过这样的事吗?“

“没有,就这次。“

李坤兴说:“我建议你去公安自首。要是有罪的话,自首是减轻处罚情节,还有个追诉时效,一般过是20年都不会追究,你都34年了。但有个前提,从你最后一次犯罪算起,所以你自己清楚,还做过同类的事不?或有其它犯罪也要重新计算时效。”

卞丽萍说:“我都生病这样了,癌症晚期,有证明,还要坐牢?”

李坤兴说:“这个与处罚程度无关,与强制措施和将来的执行有关。就是你要治病的话,不会关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什么的。”

卞丽萍应该是听慬了,说去自首吧,要杀要剐,我认,也活到头了。

再说,最后一次犯罪,肯定超过20年了。交代吧,求个心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