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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章法家代表人物及法家道路大盘点!

在中央,确立了一整套为皇权服务的官僚体制,使皇帝总揽国家一切大权;在地方,废除了所有的分封诸侯国,设立郡县,将全国统一划分为三十六個郡县,皇帝直接掌握地方行政官的任免权。

李斯,战国末年楚国人。

早年为郡小吏,后从荀子学帝王之术,学成入秦。

初被吕不韦任以为郎,后劝说秦王政灭诸侯、成帝业,被任为长史。

秦王采纳其计谋,遣谋士持金玉游说关东六国,离间各国君臣,又任其为客卿。

秦王政十年下令驱逐六国客卿。

李斯上《谏逐客书》阻止,为秦王政所采纳,不久官为廷尉。

在秦王政统一六国的事业中起了较大作用。

秦统一天下后,与王绾、冯劫议定尊秦王政为皇帝,并制定有关的礼仪制度。被任为丞相。

他建议拆除郡县城墙,销毁民间的兵器,以加强对人民的统治;反对分封制,坚持郡县制;又主张焚烧民间收藏的《诗》、《书》、百家语,禁止私学,以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

还参与制定了法律,统一车轨、文字、度量衡制度。秦始皇死后,他与赵高合谋,伪造遗诏,迫令始皇长子扶苏自杀,立少子胡亥为二世皇帝。后为赵高所忌,于秦二世二年被腰斩于咸阳闹市,并夷三族。

可以说,法家在诸子百家中,甚至是在华夏历史中,都是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如同墨家的兼爱非攻这种道路一样,法家也有法家的道路!

【制定法律】——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法的作用是约束百姓的行为。而君王拥有权势可以惩罚违法之人,可以奖赏顺服王法的人。

通过赏罚来督促百姓的理论依据是人性趋利避害。

同时韩非子还补充道:“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

圣人治国的方法,不是依靠人人为善,而是使人人不作恶。

一国之内为善的人不计其数;使少数作恶的人不作恶,国家便能太平。

君王治国,是依靠众人的力量并使去除恶。

所以,治理一个国家不要老是着眼于提倡好的道德,而应致力于建立那管理少数作恶者的条文。

据此推论,君王只需掌握法律,以法治民,社会就会天下太平,而只以宣扬好的道德教化来治理国家是徒劳的。

【循名而责实】——

这是法家对“正名”的解释。君王需要有一套驾驭臣子的权术。而担任一定职务的官吏有责任去完成其职务所要求的各项工作。

君王的职责是把某项名义的职务授给某人,这项职务所要求的工作已经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君王只关心某个官吏是否恪尽职守,至于怎样完成工作要求,是臣子本身的事,不需要君王指导。

君王要做的只是:完成任务有赏,完不成任务受罚。关键是君王如何选择合适人去担任某项职务。

“为人臣者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这样,能者居上位,无能者淘汰。

【好利恶害】——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

管仲曾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

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因而,法家将“好利恶害”得人性与国家富强结合起来,用赏赐、刑罚诱使、驱使人们“耕”、“战”、“告奸”,凡是生产粮食多的、杀敌有功的、揭发违法犯罪的,都可以得到官爵、田宅,任何人,不论出身如何,只要努力按照国家的法令去做,就可以得到富贵荣华,而国家也就富强起来了。

【治道不法古】——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

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

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

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势术法结合】——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

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战国初期,封建制在各诸侯国相继建立,应经济、政治、思想领域全面变革奴隶制的需要,产生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家学派。

这一学派的思想家在理论上各有特色,在方策上亦各有别,但都主张以“法”治国。

讲学于稷下学宫的齐国法家,继承发展了管仲的思想,汲取了黄老之学,主张法礼并重,先德后刑,因道生法,形成了一套较为温和的法治理论。

《管子》中的法家著作和帛书《经法》、《十六经》、《称》、《道原》等是他们的代表作。

而秦晋两国的法家则主张严刑峻罚,反对礼义说教,专重于法、术、势,奖励耕战,富国强兵,力并天下。

他们是法家中激烈而彻底的一派,政绩显著。历史上通常把秦晋法家视为先秦法家学派的主要代表。